干貨!鋰電池貨物出口科普小知識!!!
現代社會中,鋰電池作為一種重要的能源載體,已經跟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近年來鋰電池是我國的一個出口“爆款產品”,那么使用船舶集裝箱載運鋰電池類貨物需要注意什么呢?
鋰電池分類,看UN編號
根據《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39-18版)的分類,鋰電池類貨物屬于9類雜項危險貨物,主要包括了單獨運輸的鋰電池、與設備一起運輸的鋰電池、含有鋰電池的車輛和裝在貨運裝置中的鋰電池四大類。根據產品類型的不同,這四大類貨物又細分為7個條目,具體如下:
我們看一下鋰電池類貨物運輸的要求:
01 鋰電池需通過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試驗和標準手冊》第38.3節的試驗,持有相應的證明并提供試驗簡介。
02 電池和電池組須按要求配有安全排氣、防止短路等裝置,制造須有高質量管理方案保證。
03 裝有鋰電池(組)貨物包件應滿足《國際危規》第6章的構造與試驗要求,取得檢驗合格證明,并張貼鋰電池專屬標記。
04 集裝箱須按照有關國家標準進行裝箱,集裝箱四周須張貼第9類危險貨物標牌。
05 貨物所有人和承運人須按規定辦理完成船載危險貨物報告和申報手續后方可運輸。
除了上述要求之外,《國際危規》還通過特殊規定SP188條款明確了部分鋰電池類貨物的豁免情形,符合條件的貨物可以免除其他運輸技術要求,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運輸成本。
如果不確定貨物是否滿足相關條件,可通過有資質的機構進行鑒定明確,以降低安全和污染風險。
我國對于鋰電池還有哪些法律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相關規定:
鋰電池包裝生產企業需向屬地海關申請危險貨物包裝性能檢驗,檢驗合格后海關出具《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
鋰電池企業在出口前,需向能夠提供《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的包裝生產企業采購相應的危險貨物包裝。鋰電池包裝完成后,向屬地海關申請危險貨物包裝使用鑒定,鑒定合格后海關出具《出口危險貨物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
《出口危險貨物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就是俗稱的“危包證”。有“危包證”的出口鋰電池包裝,就是符合海關監管和國際規章要求的危險貨物包裝。
部分鋰電池能豁免“危包證”
根據國際規章要求,有部分出口鋰電池能豁免“危包證”要求,主要分為兩大類:
1.屬于UN3171的鋰電池
即在電動車、電動自行車等車輛中的鋰電池,可免于危險貨物包裝要求。
2.電池額定容量或鋰含量小于某一特定值的鋰電池
具體來說,對鋰金屬電池或鋰合金電池,鋰含量不超過1克,對于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組,合計鋰含量不超過2克。
對鋰離子電池,瓦特-小時的比率不超過20W·h,對于鋰離子電池組,瓦特-小時的比率不超過100W·h。
上述電池在滿足《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IMDG Code)特殊規定188條中相應條款的基礎上,可免于危險貨物包裝要求。
特別注意:豁免情況僅豁免“危包證”,但鋰電池外包裝仍需標明瓦特-小時比率,并標有合適的鋰電池標記(如下圖)。
鋰電池的包裝導則
《國際危規》(2020版) 對P903進行了修訂,增加了鋰電池(組)和安裝在設備中的鋰電池(組)包裝在同一個包件中時的包裝要求。如下:
01 包裝將電池和電池組完全包裹,然后再與設備一起放在符合本包裝導則第(1)段要求的包裝中。
02 符合本包裝導則第(1)段要求的包裝,然后與設備一起放在一個由適當材料制成的堅固的外包裝中,并具有與包裝容量和預期用途相適應的足夠強度和設計。外包裝的構造須能防止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意外操作,而且不需要滿足 4.1.1.3 的要求。在外包裝中的設備,應固定以防止移動。
避免產生不必要的麻煩,需要注意幾個方面:
01 當某貨物中既有裝在設備里的鋰電池又同時配備了該設備可用的鋰電池,那么該貨物的包件的標識和運輸單證需要按SP390的要求進行調整。
02 盡快配備并使用新的鋰電池標記。雖然標記的尺寸變化不大,但不應心存僥幸,更不要卡時間節點再使用新的標記,一旦出現貨物或船舶滯港,面對有關當局的檢查會非常被動。
03 外貿航線中,個別航運公司已強制要求使用冷藏柜裝運鋰電池貨物。
04 不能抱有僥幸心理去瞞報、謊報,務必落實包裝和積載隔離的相關安全要求。一旦在運輸過程中引發事故的話,除了可能承受更嚴重的經濟壓力,還極有可能面臨有關當局的嚴厲處理。